传闻湖北蕲春一个叫万年台的古戏楼里有块值钱的“石头”,一安徽籍偷盗团伙先后四次到蕲春县横车镇踩点并施行偷盗。近来,经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,该县法院一审判决安徽籍被告人梁某某、赵某某、闫某某、王某、张某甲、张某乙等六人犯偷盗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。
案子回忆2018年4、5月份的一天,张某乙受龚某某(湖北人,曾因偷盗文物获刑)邀约到湖北省蕲春县盗墓,并至该县横车镇长石村万年台处进行检查。当年6月,梁某某、赵某某和张某乙对万年台汉白玉浮雕施行了踩点。7月中旬,梁某某等人驾车抵达万年台,并先后两次对万年台中的汉白玉浮雕施行偷盗,均未成功。7月22日,梁某某等6人带着撬杠、绳子、竹竿、木杆等作案工具驾车从安徽省淮北市动身直达蕲春县。次日清晨一时许,六人来到万年台,一人担任望风,一人在邻近泊车,并把吠叫的狗毒死,两人遮挡万年台邻近监控摄像头逃避侦办,密切配合之下,一起将万年台中一块汉白玉浮雕撬下,随后驾车将浮雕运回安徽省濉溪县梁某某哥哥家中。后梁某某联络张某乙寻觅买家,直至被公安机关抄获。
据悉,蕲春县万年台戏台建于乾隆年间,系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,被盗汉白玉浮雕系1982年被镶嵌在万年台上。经湖北省博物馆判定,该石构件年代归于清代晚期,系三级文物。
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则,偷盗公私资产,数额较大的,或许屡次偷盗、入户偷盗、带着凶器偷盗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许控制,并处或许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许没收产业。文物是具有艺术科学价值的前史文化遗产,是前史研究和调查的主要依据,遭到国家相关法律保护。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处理波折文物办理等刑事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》第二条规则:偷盗一般文物、三级文物、二级以上文物的,应当别离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“数额较大”“数额巨大”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本案中,被告人梁某某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,隐秘盗取三级文物,数额巨大,均已构成偷盗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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